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通常是不适用减刑规则的。这是因为缓刑本身就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进行考察,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是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减刑的幅度和缩减缓刑考验期的标准,一般来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经过法定程序裁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减为一年,同时缓刑考验期也会相应缩减,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期间的减刑是有严格条件限制和法定程序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