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构成具有明确的范围界定。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基础组成部分。计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常见于一些相对固定工作时长的岗位,比如办公室职员等,根据工作小时数乘以每小时工资标准得出工资数额。计件工资则是依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工资,多见于生产制造行业,像工厂里的工人按照生产的产品件数获得相应报酬。
奖金也是平均工资的重要组成。奖金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它是对劳动者工作表现和业绩的一种奖励。例如销售人员完成销售任务后获得的销售奖金,这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额外贡献,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津贴和补贴同样包含在内。津贴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给予的补偿,比如高温津贴、井下津贴等。补贴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物价补贴等。这些津贴和补贴都属于货币性收入,应当纳入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