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驾驶证吊销日期一般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确定驾驶证吊销日期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吊销日期的起始点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那一天。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明确了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吊销驾驶证这一处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
当行为人因危险驾驶罪被查处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在完成一系列调查工作,确定行为人确实构成危险驾驶罪后,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会清晰载明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执行的起始时间等关键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吊销日期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行为人在被查获后,存在逃避处罚、拒绝配合调查等行为,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时间延迟,那么吊销日期依然以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查获违法行为的日期计算。
此外,若行为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一般不会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就是说,吊销驾驶证的日期仍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不过,如果最终复议或者诉讼结果改变了原处罚决定,那么驾驶证的吊销情况也会根据新的决定进行相应调整。
准确计算危险驾驶罪驾驶证吊销日期,不仅关系到违法当事人能否在规定期限后重新考取驾驶证,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来确定吊销日期,才能确保交通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