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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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行为怎么处理的

2025-12-18 0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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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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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行为的处理需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具体从重情节(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高、在特定路段驾驶等),通过增加刑期、提高罚金数额等方式裁量刑罚,确保刑罚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相适应。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一刑罚幅度相对较轻,但对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在该幅度内选择更重的刑罚。

关于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均是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主观恶性显著增加,需要通过从重处罚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从具体行为类型看,常见的从重处罚行为及处理方式如下:一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若行为人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财产损失,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表明其行为已不仅是抽象危险,而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威胁,处理时会作为重要从重情节,通常会在拘役刑的中间或较高刑期内裁量,例如原本可能判处1个月拘役的案件,此类情形下可能判处2-3个月拘役。

二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形。血液酒精含量是衡量醉酒驾驶行为危害性的重要指标,含量越高,驾驶能力受影响越大,发生事故的风险越高。《意见》明确该情形需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一定数值(如50毫克/100毫升),刑期可能增加1个月左右,同时罚金数额也会相应提高,以体现对严重醉酒驾驶行为的惩戒。

三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形。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车流量大、行驶速度快,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更严重。在此类路段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高于普通道路,处理时会直接作为从重情节,刑期通常会比在普通道路驾驶增加20%-30%。

四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情形。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网约车、客车等)涉及不特定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若在驾驶此类车辆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突出。根据《意见》,此类行为需从重处罚,处理时不仅刑期会增加,还可能对其从业资格(如吊销驾驶证、禁止从事营运行业)进行附加限制。

五是存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曾因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情形的。这些情形反映出行为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或具有反复违法的倾向,主观恶性较深。处理时,司法机关会将其作为“屡教不改”的体现,刑期可能在前述基础上再增加10%-20%,罚金数额也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高。

此外,行为人若在危险驾驶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因该行为破坏了执法秩序,增加了查处难度,同样会被认定为从重情节。处理时,司法机关会结合血液酒精含量、行驶路段、车辆类型、是否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最终刑罚既能有效惩戒犯罪,又能实现教育警示作用。

综上,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行为的处理,本质是通过对社会危害性更大、主观恶性更深的行为科处更重的刑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准确认定从重情节,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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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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