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政府在规划、监管、防治、改善等多方面的责任内容,涵盖了从宏观政策制定到具体环境治理行动等多个层面。
规划与政策制定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这确保了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宏观层面为环境保护提供指引。
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治理与保护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失调现象;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于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政府要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责任。政府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制定和实施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或者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