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具体包括不可抗力(需满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条件)、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责任追偿事由),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一般侵权免责事由在特定条件下的适用。
生态破坏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了部分免责事由,具体如下:
一、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但生态破坏侵权中,不可抗力并非绝对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单位必须证明其在灾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否则仍需承担责任。例如,若企业因洪水冲毁环保设施导致生态破坏,若未在洪水退去后立即抢修设施、清理污染物,即使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
二、受害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生态破坏侵权中,若受害人明知行为会导致生态破坏仍故意实施,侵权人可免责。比如,某村民为获取木材故意烧毁防护林,导致水土流失,若林业部门已尽到管护义务,该村民的故意行为可作为林业部门的免责事由。需注意,“受害人故意”需由侵权人举证,且需证明损害与受害人故意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三、第三人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选择向侵权人或第三人索赔,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情形下,第三人过错并非让侵权人完全“免责”,而是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第三人追偿。例如,化工厂因运输公司违规运输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破坏生态,化工厂赔偿后可向运输公司追偿。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作为一般侵权免责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生态破坏侵权中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担责,若险情为自然原因,避险人不担责或给予适当补偿。例如,为保护珍稀动物免受偷猎者伤害,采取必要措施损坏偷猎者工具,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生态破坏责任;因紧急避险转移危险物质导致少量生态破坏,若险情由他人引起,避险人无需担责。
需特别注意,合规性不能作为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明确,即使排污或开发行为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生态破坏损害,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生态保护的严格责任原则,避免企业以“达标”为由逃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