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类型,具体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及医学标准综合判断,旨在避免疾病传播、遗传风险及保障婚姻双方和后代健康。
判断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医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具体疾病范围可参考《母婴保健法》及相关医学规范,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这类疾病遗传概率高,可能对后代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软骨发育不全(一种导致四肢短小、脊柱畸形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子女发病概率达50%)、成骨不全(俗称“玻璃人”,患者骨质脆弱易骨折,遗传方式多样且致残率高)、地中海贫血(重型患者需长期输血治疗,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夫妻双方若为同型携带者,子女患重型地贫概率达25%)等。根据《母婴保健法》,此类患者在结婚前应接受医学指导,若男女双方均患同类遗传性疾病,或一方患此类疾病且子女发病风险高,医学上建议避免结婚或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二、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类疾病具有较强传染性,可能通过密切生活接触或母婴传播危害配偶及后代健康。例如,艾滋病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若未采取防护措施,配偶感染风险极高;梅毒螺旋体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导致流产、早产、死胎或胎儿梅毒;淋病患者若未治愈结婚,可能引发配偶生殖系统感染,甚至导致不孕不育。根据规定,此类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应当暂缓结婚,需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经医学评估确认无传播风险方可结婚。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疾病患者在发病期可能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法正常履行婚姻家庭义务,且部分精神病具有遗传倾向。例如,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发病时可能对配偶或子女造成伤害;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患者情绪波动极大,可能影响家庭稳定。医学上认为,此类患者在病情未缓解或未得到有效控制前,不宜结婚,需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认精神状态稳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后,方可考虑结婚。
需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删除原《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的条款,转为强调“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若一方婚前患有上述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婚前医学检查是保障婚姻健康的重要环节,男女双方应主动进行检查,了解彼此健康状况,避免因疾病问题引发婚姻纠纷。具体疾病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范畴,需由专业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标准出具意见,并结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