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登记双方名字但未结婚,可通过协商处理、按份共有分割或法律途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出资比例、登记份额及相关证据,优先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法院通常按出资贡献、登记情况及公平原则裁判。
婚前买房登记双方名字但未结婚,该房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具体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分步推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不动产或动产可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于双方未形成婚姻关系,该共有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分割需以出资、登记等事实为依据。协商处理是首选方式,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处理方案,例如约定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直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结清贷款,无贷款可直接办理),协议需注明出资情况、补偿金额、过户时间等细节,避免后续纠纷。若协商中涉及贷款房屋,需先与银行沟通变更抵押人,确保过户合规。出资证明是核心证据,无论是否协商一致,均需收集购房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贷款还款凭证、定金收据等材料,证明各自实际出资比例。若一方全额出资但登记双方名字,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如父母转账备注“购房款”)、双方书面约定(如有)等,避免被认定为“赠与”;若双方共同出资,需明确各自出资份额(如一方支付30%首付,另一方支付70%),这是分割的重要依据。登记份额具有优先效力,若购房时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明确约定双方份额(如各占50%或按出资比例登记),则分割时优先按登记份额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按出资额确定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登记时明确份额可减少争议,未约定份额则需通过出资证据证明比例。若协商无果,可向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出资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法院会结合以下原则裁判:一是优先按登记份额分割;二是无登记份额的,按出资比例分割;三是考虑双方购房时是否有“结婚为目的”的共同生活意图,若有证据证明一方因期待结婚而同意加名,未结婚可能影响份额认定,但需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此外,法院会兼顾公平原则,对未出资或出资较少但登记名字的一方,可能酌情少分或不予分割,避免显失公平。综上,此类情况需以证据为基础,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明确权利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