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和工程转包存在多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定义、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主体间关系、对象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
从定义上看,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方面,合法的工程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包行为,比如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完成,分包部分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且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是合法有效的。但工程转包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建筑法》《合同法》等都明确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
主体间关系不同。在工程分包中,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发包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在一定情况下需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工程转包中,转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他人,转包人退出原合同关系,转承包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与发包人产生关系。
从对象范围来讲,工程分包的对象可以是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而工程转包往往是将全部工程整体转让。
最后,责任承担方面也有差异。合法分包中,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工程转包一旦被认定,转包人和转承包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包人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