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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结算违反什么法律法规规定

2025-12-20 22: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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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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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结算可能违反《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从《民法典》角度来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不进行结算,就构成了违约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同时还可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逾期结算和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比如利息损失等。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程序等内容。例如,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发包人违反这些规定,拖延不进行结算,就违反了行政规章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令改正等处理。

此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也对工程结算有相应的规范。工程不结算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承包人在面对工程不结算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不结算违反什么法律法规规定(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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