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砸门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在法律层面,讨债砸门这种行为可能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要考虑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当砸门行为导致门的损坏价值达到一定标准时,就可能触犯该罪名。一般来说,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例如,一扇高档的实木门,其价值可能超过五千元,若被讨债者故意砸坏,那么讨债者就可能面临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
讨债砸门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寻衅滋事罪。讨债者砸门的行为如果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这一情形,也会构成此罪。比如,讨债者在小区内多次砸门,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造成其他居民恐慌等,即使门的损坏价值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也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即使讨债砸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讨债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如协商、调解、诉讼等,而不应采取砸门这种极端方式,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