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在法律定义、形成条件、权利义务、财产处理、人身关系以及解除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从法律定义和形成条件来看,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后确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共同居住生活形成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权利义务不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生病或遇到困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帮助和照顾。比如一方失业,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同时,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养权、教育权和监护权。而同居关系中,双方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实际处理中可能会面临更多的争议和困难。
财产处理方面差异较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例如,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在人身关系上,夫妻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排他性,双方互为配偶,享有配偶权。而同居关系相对不稳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关系。
最后,解除方式不同。夫妻关系的解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如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而同居关系的解除较为简单,双方分开居住即可,无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自己所处的关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