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配需根据财产性质区分处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这些财产不参与分配,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
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照协议执行。这种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经济状况等因素,自主决定财产的分配比例和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可能会适当多分配一些财产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于女方,考虑到社会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就业、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会给予一定的照顾;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配时也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