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动产权证一般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手续。通常该机构会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事窗口。
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各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也都设立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具体办理相关业务。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很多地方会将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在当地的政务服务中心。
在前往办理之前,需要先了解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获取相关信息:一是访问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网站上通常会有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详细介绍,包括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二是拨打当地的政务服务热线,向工作人员咨询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具体位置;三是向已经办理过不动产权证的亲朋好友打听。
准备好办理所需的材料,常见的材料有:登记申请书,这是办理登记的基本文件;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会有所不同,比如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所需材料就存在差异。
到达办理地点后,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先在取号机取号,然后等待叫号;叫到号后,前往相应的窗口提交材料,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工作人员会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之后可能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如契税等;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受理凭证领取不动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