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号可能侵犯学生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具体取决于外号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在法律层面,姓名权和名誉权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学生也不例外。
关于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正常友好且不带贬义的外号可能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然而,如果起的外号是强迫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恶意的外号来替代他人的本名,干扰他人对自己姓名的正常使用,就可能侵犯到姓名权。例如,某个学生并不喜欢别人给自己起的外号,但是其他同学故意一直用这个外号称呼他,并且阻止他使用自己的本名,这就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关于名誉权: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如果所起的外号带有侮辱、诽谤性质,损害了学生的名誉,使他人对该学生产生不良的看法和评价,就侵犯了其名誉权。比如,给同学起“胖子”“傻子”等带有歧视性的外号,在校园环境中传播,导致其他同学对该学生产生负面的认知,这无疑会对学生的名誉造成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一旦名誉权被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起外号看似是小事,但如果不恰当,可能会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学校和家长应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