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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还不了钱担保人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5-12-23 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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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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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还不了钱时,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义务包括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等。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当出现这些情况,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

无论哪种保证方式,担保人都有一些共同的义务。首先是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付出的款项。

总之,欠债人还不了钱时,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与保证方式密切相关,在成为担保人之前,应当充分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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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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