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就说明罪行严重。取保候审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定条件,不能取保候审可能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罪行严重只是其中一种可能的原因。
要了解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能取保候审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方面,罪行严重确实可能导致不能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司法机关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如涉嫌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可能会发生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继续实施犯罪等行为,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批准取保候审。
另一方面,不能取保候审也可能与罪行严重无关。比如,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足额的保证金,即使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条件,也可能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还有可能是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机关认为暂时不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案件处于关键的侦查阶段,需要犯罪嫌疑人随时配合调查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不能取保候审就意味着罪行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