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需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此外,担保人还有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在贷款担保关系中,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类型的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剩余部分的还款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当贷款到期,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除了上述主要责任外,担保人还承担一些其他义务。比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担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自己主张权利时,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是一项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担保人需要充分了解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谨慎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