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结婚证会盖上“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的条形印章。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结婚证进行相应处理。当夫妻双方完成离婚手续,婚姻登记员会在双方的结婚证上加盖特定印章,这个印章明确显示“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
之所以要加盖这样的印章,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标识。它向外界明确表明该结婚证所对应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此结婚证自此失去了证明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这有助于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例如他人可能会因不清楚婚姻状态而产生误解,加盖印章后可以清晰界定双方已不再是夫妻关系。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这是婚姻登记管理的规范操作。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加盖印章的方式,对婚姻状态的变更进行准确记录和管理,使得婚姻登记档案更加清晰、准确。这对于维护婚姻登记系统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方便后续相关部门在进行人口管理、统计等工作时能够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
对于离婚的双方来说,加盖印章后的结婚证虽然失去了原本证明婚姻关系的作用,但它是一段婚姻结束的见证。它提醒着双方曾经的婚姻已经成为过去,同时也是办理离婚手续完整性的体现。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后续问题时,加盖印章的结婚证也可以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