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并非完全可以不理。虽然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债务本身并不消灭,仍存在一些需要考虑的情况。
在法律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当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一旦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的胜诉权将丧失,法院不会强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完全无视该债务。债务本身并没有消失,只是债权人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那么这种履行是有效的,并且债务人在履行后不能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因道德、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偿还债务。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能会影响其商业信誉,进而对未来的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明示同意如书面承诺还款,默示同意如支付部分利息等。此时,债权人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虽然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在法律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债务人不能简单地选择不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