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继承等方面。
在婚姻效力方面,我国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时间节点。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而在此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财产分割方面,属于事实婚姻的,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根据双方的出资额等情况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所不同。
子女抚养上,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同样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后,在继承方面,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相互有继承权,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而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另一方的遗产,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总之,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在不同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