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和劳动仲裁在性质、主持机构、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劳动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
一、性质不同劳动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促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属于非官方的、非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强调的是双方的自愿协商和妥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矛盾。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主持机构不同劳动调解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主持。这些组织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调解环境。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
三、程序不同劳动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简便,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一般是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调解组织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仲裁程序较为严格和规范,需要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开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最后作出仲裁裁决。
四、效力不同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收费不同劳动调解一般是免费的,这有助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劳动仲裁虽然收费较低,但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