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召开主体根据不同情况而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临时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董事会(执行董事)应负责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不同的情形。首先是首次股东会会议,它是公司成立后的重要会议,此时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来召集和主持。这是因为出资最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初期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其在公司的利益关联度也相对较高,所以由其来主导首次会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公司的定期会议,通常是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一般而言,董事会负责召集这些会议,董事长进行主持。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需求,由其召集定期会议能够确保会议围绕公司的核心事务展开。而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具备领导和组织会议的能力,主持会议可以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
当出现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都有权提议召开。一旦提议提出,董事会(执行董事)就有责任进行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负责主持。但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就会按照规定依次由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来主持。
要是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那么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就会承担起召集和主持的责任。若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履行这一职责,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样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股东会会议召开机制,保障了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