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需经过提议、召集和主持、通知、召开会议表决等流程。
提议环节。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些主体在认为公司出现需要通过股东会决策的特定情形时,如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等,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类似,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等。
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重要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做好参会准备。
召开会议表决。会议召开时,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是股东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以上规范的流程,才能保证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