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起诉撤诉不一定是滥用诉权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起诉撤诉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如证据收集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等,就不属于滥用诉权;但如果是出于恶意,为了给对方造成困扰、干扰司法秩序等目的而多次起诉撤诉,则可能构成滥用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和撤回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撤诉的权利,是考虑到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例如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等,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撤诉是合理且正常的。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重新进行了协商,达成了新的解决方案,此时原告选择撤诉,这显然是合理行使诉权的表现。
然而,当多次起诉撤诉存在恶意目的时,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恶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了拖延时间、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例如,一方当事人为了阻止对方进行某项交易,故意多次对对方提起诉讼,然后又撤诉,使得对方陷入诉讼的困扰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种行为就背离了诉权设置的初衷,属于滥用诉权。
判断是否属于滥用诉权,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包括起诉的频率、起诉与撤诉的时间间隔、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合理等。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可能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要求其承担对方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多次起诉撤诉就是滥用诉权,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