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时,不想离婚的一方可以积极参加诉讼,向法院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意愿,并提供能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若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不想离婚的一方后续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
当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想离婚时,首先要明确在诉讼过程中拥有相应的权利和应对方式。不想离婚的一方需要重视诉讼程序,按照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要清晰、诚实地向法官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坚决态度。
提供证据证明感情未破裂是关键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不想离婚的一方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例如,可以提供夫妻之间日常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这些能体现夫妻之间曾经有过的美好回忆和相互关心的瞬间;还可以让亲朋好友出具证人证言,证明夫妻平时的关系融洽,偶尔的矛盾只是小摩擦,并非不可调和。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不想离婚的一方不应就此放松。这是一个改善夫妻关系的契机,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交流,了解对方提出离婚的原因和诉求,尝试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修复感情裂痕。
同时,要注意避免一些不当行为。比如,不能采取威胁、恐吓等极端手段试图挽留对方,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会让对方更加坚定离婚的想法,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在整个过程中,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