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担保人后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若追偿困难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逃跑时,担保人面临着较为复杂的法律情况。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逃跑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当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债务人追偿。例如,尝试与债务人及其家属取得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等,担保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追偿权。
如果通过协商等方式无法实现追偿,担保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的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追偿主张。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担保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财产等,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做担保人需要谨慎,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在债务人逃跑的情况下,担保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