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款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担保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当债务人不还款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当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面临债权人的索偿时,要注意审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效,例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可能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时,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追偿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担保合同、还款凭证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总之,债务人不还款时,担保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