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办理需要先区分财产性质,属于个人财产的仍归个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在双方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例如,在涉及房产分割时,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会准许;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此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