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愿意离婚,通常是对方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时作为被告应诉即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收集相关证据,按时参加庭审进行陈述和辩论。
当面临对方起诉离婚而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时,以下是具体的应对步骤。
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送达给被告。被告应仔细阅读这些材料,了解原告的诉求和主张。
接着,准备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回应和反驳的法律文书。在答辩状中,要明确表达自己不愿意离婚的态度,并阐述不同意离婚的理由。理由可以包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列举双方曾经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在生活中相互扶持的事例等;也可以提及家庭、子女等因素对维持婚姻的重要性。需要注意的是,答辩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给法院。
然后,收集证据。证据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良好的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这些可以反映出夫妻之间的亲密互动和深厚感情。如果涉及到子女,子女的意见和相关情况也可以作为证据,说明维持婚姻对子女成长的积极影响。
在庭审阶段,被告要按时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纪律,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和意见,并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陈述和辩论。清晰、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原告提出的不实指控进行反驳。同时,要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最后,等待法院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而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