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后债务的划分需以债务性质为核心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法律通过明确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区分个人债务情形及规定清偿责任,为债务划分提供具体指引。
婚后债务的划分首先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债务性质,这是处理离婚债务问题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签名后另一方事后追认;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共同债务的典型情形包括: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如购房、租房、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所负债务;夫妻共同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经营债务;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借款(如共同购房贷款、家庭装修借款);一方为家庭医疗支出所负债务等。此类债务因与家庭共同利益直接相关,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的情形则有明确界定:一是一方婚前已形成的债务,除非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如婚前借款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否则仍为个人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同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未经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例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个人挥霍消费(如购买奢侈品、偿还个人信用卡套现债务);三是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债务。
在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共同债务的清偿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若共同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双方需通过协议确定清偿比例,协议不成时,法院会结合债务用途、双方经济能力、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以平均分担为原则,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一方经济困难可适当少承担,或一方对债务形成存在明显过错可多承担)。
实践中,债务性质的证明是债务划分的关键难点。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符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个人债务的认定则由负债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需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例如,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炒股属于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炒股收益未用于家庭开支,否则若炒股收益用于子女教育、家庭消费等,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需注意债务划分不影响债权人权利。即使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出约定,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双方协议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但债权人可要求女方偿还,女方偿还后可向男方追讨约定份额。
综上,离婚时婚后债务的划分需围绕“是否为共同债务”这一核心,通过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及清偿规则实现公平处理。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留债务凭证(如借条、转账记录)、债务用途证据(如消费凭证、经营流水),必要时通过律师梳理债务性质,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