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分割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协议优先原则,双方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需先明确共同财产范围,排除个人财产,再通过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变卖分割等方式处理。
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案。首先需明确婚内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不参与分割。
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分割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首先强调协议优先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判决时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这是法律对弱势群体和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特殊原则:补偿原则(《民法典》第1088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过错损害赔偿原则(《民法典》第1091条),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可从过错方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分割的具体步骤通常包括:第一步,界定共同财产范围,通过收集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工资流水、投资合同等),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将个人财产纳入分割范围;第二步,双方协商分割方案,可就财产归属、补偿金额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分割协议,协议需明确财产明细、分割方式及履行时间;第三步,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上述原则及财产实际情况(如财产性质、来源、双方经济能力、子女抚养需求等)作出判决。
在分割方式上,法院或双方协商会根据财产性质选择不同方式:实物分割适用于可独立使用的财产,如存款可直接按比例分配,房产可划分份额;折价补偿适用于不可分割或一方希望取得完整所有权的财产,如房屋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需按市场价值补偿另一方相应份额的价款;变卖分割适用于难以实物分割且双方均不愿取得的财产,如古玩、股权等,变卖后双方按比例分配变卖款。
需注意,分割过程中若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