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通常需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特殊场景可使用财务专用章;自然人签订合同以签字为主,需用私章时应确保备案。分公司、电子章等特殊情形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备案情况认定效力。
合同盖章是确认签约主体身份、体现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其效力直接影响合同成立与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实践中,盖章类型需结合合同性质、主体身份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公章是企业最核心的印章,适用于各类合同签署。公章由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代表企业法人意志,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加盖公章后,均可直接认定合同成立且对企业产生约束力。需注意,企业公章具有唯一性,若存在多枚公章,仅备案公章具有法定效力,未备案的“私刻公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引发纠纷。
合同专用章法律效力与公章等同,适用范围更聚焦。合同专用章是企业为规范合同管理专门刻制的印章,需向公安机关备案,仅用于签订合同。相较于公章,其使用场景更明确,可避免公章在非合同文件中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在合同签署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通常认可其对企业的约束力。
财务专用章单独用于普通合同可能无效。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企业财务往来文件,如银行结算凭证、收据、发票等,其效力范围限于财务领域。若在普通购销合同、劳动合同等非财务类合同中单独加盖财务专用章,可能因超出印章授权范围被认定为无效,需结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共同使用,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财务专用章的授权范围。
自然人签订合同时,法律未强制要求盖章,签字或按指印即可认定合同成立。若自然人选择使用私章,需确保私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私章与本人的关联性,导致对方否认签章真实性。实践中,“签字+按手印”的组合更能降低纠纷风险,手印的唯一性可辅助证明签约主体的真实意愿。
特殊主体签约需注意:分公司签订合同的,若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备案公章,合同直接有效;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盖章需总公司书面授权,否则合同效力待定。电子章方面,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可控制性、可验证性”)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生成备案电子章,确保签约效力。
无论使用何种印章,签约前均需核实对方印章的备案信息:企业公章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查询备案记录;个人私章可要求提供备案证明。避免因使用假章、未备案章导致合同无效,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