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若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且两者内容对同一遗产的处分存在冲突,应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准;遗赠扶养协议未涉及的遗产部分,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遗赠协议(通常指“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均为遗产处分的常见方式,但法律对两者的效力顺位有明确规定,核心原因在于两者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结构存在本质差异。
法律依据层面,《民法典》第1123条直接明确了继承的顺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款清晰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地位,即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其效力便高于遗嘱。这一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扶养人的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需承担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则以遗产作为对价,若允许遗嘱优先,将导致扶养人义务履行后无法获得约定回报,有违公平原则。
从两者的法律性质差异来看,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存在根本区别:其一,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需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签字确认后成立,签订即生效(但遗产转移需以被扶养人死亡为条件);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其二,权利义务结构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需履行“对被扶养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并负责其丧葬事宜”的义务,被扶养人则需将约定遗产赠与扶养人,双方权利义务对等;遗嘱则是无偿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承担额外义务。其三,主体范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如集体所有制组织),而遗嘱继承人需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受遗赠人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效力冲突的具体处理规则可分为两种情形:若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对同一部分遗产的处分内容冲突(如协议约定房产归扶养人,遗嘱却指定房产由子女继承),此时冲突部分的遗产需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遗嘱中冲突内容自动失效;若遗赠扶养协议未涉及某部分遗产(如协议仅处分房产,遗嘱还涉及存款),则该部分未处分遗产仍可按遗嘱内容处理,遗嘱未涉及的再按法定继承。例如,被继承人有房产(价值200万元)和存款(50万元),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负责养老送终,房产归扶养人”,遗嘱载明“所有存款和房产均由儿子继承”。此时,房产需按协议归扶养人,存款因协议未涉及,按遗嘱归儿子。
特殊情形下的效力认定也需注意:若遗赠扶养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扶养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协议未明确扶养义务内容),或扶养人未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如仅签订协议却未照顾被继承人),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此时遗产继承需回归遗嘱或法定继承。实务中,为避免纠纷,遗赠扶养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每月支付赡养费金额、日常照料要求、医疗费用承担等)、遗产范围(需列明财产明细)及违约责任,同时建议由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进行公证,以增强效力。
综上,遗赠扶养协议因兼具“扶养义务履行”与“遗产处分”的双重属性,其效力优先于遗嘱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在遗产继承中,需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再结合遗嘱内容处理遗产分配,确保各方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