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口头遗嘱成立需满足特定条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要符合相应资格,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同时,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
老人去世后,口头遗嘱要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危急情况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来不及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例如,老人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无法通过书写等方式订立遗嘱,此时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老人在手术后脱离生命危险,有能力以书面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
2、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必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例如,老人的子女不能作为该老人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是继承人,与继承有利害关系。
3、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口头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形。遗嘱人在神志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如果遗嘱人是在他人胁迫下说出的遗嘱内容,该遗嘱不成立。
4、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例如,老人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通过口头遗嘱进行处分。

老人在医院订立口头遗嘱,其成立条件与一般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殊性。
1、医院的危急情况认定
在医院,危急情况通常表现为老人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等。比如老人因心脏病突发,医生告知家属病情十分危急,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此时老人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危急情况的条件。但如果只是普通疾病住院,病情稳定,就不能认定为危急情况,所立口头遗嘱可能无效。
2、见证人的选择
医院环境中,见证人可以是医护人员、病友等。但同样要满足无利害关系的要求。例如,医生和护士如果与老人及其家属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可以作为见证人。但如果医生是老人子女的朋友,可能存在利害关系,就不适合作为见证人。
3、遗嘱的记录与证明
在医院,由于有医疗记录等证据,对于遗嘱人当时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可以有更准确的证明。比如病历可以证明老人当时是否神志清醒。同时,见证人的证言也很重要,他们需要详细描述遗嘱订立的过程和遗嘱人的情况。
口头遗嘱有两个子女见证通常是无效的。
1、利害关系的影响
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的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为子女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影响遗嘱的订立过程,或者在遗嘱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例如,两个子女可能会为了争夺遗产,在见证过程中歪曲老人的意思。
2、法律规定的严格性
法律明确规定了见证人的资格,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果允许继承人作为见证人,就可能破坏这种公正性。即使两个子女声称自己是公正见证,但由于他们的身份,该口头遗嘱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替代解决方案
如果老人想订立遗嘱,在没有危急情况时,可以选择以书面遗嘱等其他形式。在危急情况下,应寻找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如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
综上所述,老人去世后口头遗嘱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危急情况、见证人资格等。在实际生活中,还会遇到如口头遗嘱的变更、不同场景下口头遗嘱的效力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遗嘱相关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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