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屋过户需先确定遗嘱效力,进行继承公证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准备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要确定遗嘱的效力。遗嘱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作为房屋过户的依据。
接下来有两种途径来确定继承人的权利。一是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人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公证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利,之后出具公证书。二是通过诉讼途径。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效力、房屋继承份额等存在争议,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调解书。一旦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其效力等同于继承公证书。
在取得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后,就可以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办理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嘱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契税完税凭证等。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审核通过后,会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到继承人名下,继承人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整个遗嘱房屋过户流程较为复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和手续,需要继承人谨慎对待,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