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中借款人不还款时,担保人应首先与借款人和出借人协商沟通,明确自身担保责任类型,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若已承担担保责任,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向借款人追偿。
在担保借款关系中,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以下从实际操作角度展开具体应对步骤:
首先,主动开展协商沟通。担保人应第一时间联系借款人,了解其未还款的具体原因,如暂时资金困难可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若借款人恶意拖欠则需明确告知其违约后果。同时,需与出借人保持沟通,说明借款人现状,争取出借人给予一定宽限期或共同协商解决方案,避免矛盾直接升级。
其次,明确自身担保责任类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法律后果差异显著。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出借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无此抗辩权,出借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将视为一般保证,担保人需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责任类型。
第三,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无论后续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证据都是维护权益的关键。需收集的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责任类型)、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还款记录、与借款人及出借人的沟通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借款人的财产线索(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若借款人存在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相关证据需及时固定。
第四,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应对。若协商无果,出借人可能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此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类型采取不同应对策略:属于一般保证的,可在诉讼中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出借人先执行借款人财产;属于连带责任保证的,需积极应诉,核对出借人主张的债权金额、利息、违约金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可提出抗辩。
若担保人已按约定向出借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即代偿了借款本息等),代偿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借款人的权利。追偿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要求借款人返还代偿款项及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损失,若借款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需重视事前风险防范。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避免为信用不良或无偿还能力的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中需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如仅本金还是包含利息、违约金)、保证期间(超过期间担保人可免除责任),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以降低自身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