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纠纷中,原告开庭需携带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履行情况及被告身份的证据,核心包括身份证明、债权凭证(借条、欠条等)、履行证据(转账记录等)、被告信息材料,辅助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且所有证据需提供原件并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在欠钱纠纷诉讼中,原告作为主张债权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履行情况及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事实。以下是具体需携带的证据类型及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告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原告为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代理人)。该类证据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将据此核实原告身份是否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若身份信息不明确,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核心债权凭证。这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常见形式包括借条、欠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债权凭证需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借款用途、利息约定(如有)、还款时间、逾期责任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若为口头借款,需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但书面凭证的证明力远高于口头陈述,因此建议优先提供书面债权凭证,且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若无其他证据印证,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三、履行义务的证据。原告需证明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常见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条等。转账记录应显示转出账户(原告账户)、转入账户(被告账户)、转账金额、转账时间,若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需补充说明转账人与原告的关系及转账原因。收条需有被告签字或盖章,明确收到款项的金额及性质(如“今收到XX借款XX元”)。
四、被告身份信息材料。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若被告为企业,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法院需依据该信息向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如仅知道姓名但无身份证号),可能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影响案件审理进度,甚至不予受理。
五、辅助证据材料。此类证据用于增强核心证据的证明力,或补充证明案件事实,常见包括:完整的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等,需显示双方头像、昵称、聊天时间及内容,重点保留催款记录、被告承认债务的内容)、录音录像(需明确录制时间、地点、人物,内容需包含被告认可借款事实、金额或还款承诺的表述,不得剪辑或篡改)、证人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否则证明力较弱,证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证言)、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证据(如逾期后原告催款记录、被告拖延还款的回复等)。
六、证据准备的注意事项。所有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内容真实,非伪造)、合法性(来源合法,非通过偷拍、窃听等非法手段获取)、关联性(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开庭前需将证据整理成册,标注证据名称、页码、证明目的,并按顺序排列,便于法庭质证。同时,需提前核实证据是否完整,避免遗漏关键内容(如聊天记录断章取义、转账记录缺失部分交易等),以免影响证明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