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的场所范围需依据案件性质、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决定确定,主要包括与案件侦查、被害人保护相关的特定场所,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进入的场所,以及可能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场所。具体禁止场所由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责令遵守的规定中列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限制犯罪嫌疑人可能妨碍诉讼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关的要求,其中“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是常见的约束措施之一。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进一步细化,执行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这意味着禁止进入的场所范围并非固定,而是需结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避免妨碍诉讼活动”和“防止危害社会”。
二、常见禁止进入的场所类型
1. 与案件侦查及证据相关的场所:此类场所直接关系案件事实查明,禁止进入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扰侦查、毁灭证据或串供。例如,涉及盗窃、诈骗等侵财类案件的,可能禁止进入作案现场、被害人财物存放地、同案犯居住或活动的区域;涉及职务犯罪的,可能禁止进入原工作单位、涉案项目现场或相关交易场所;涉及毒品犯罪的,可能禁止进入曾经购买、贩卖毒品的交易地点或吸毒人员聚集场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执行机关可明确将“与犯罪活动相关联的场所”列为禁止范围。
2. 与被害人、证人保护相关的场所:为避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证人实施威胁、报复或干扰作证,司法机关会禁止其进入被害人、证人的住所、工作单位、经常出入的场所等。例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中,若被害人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执行机关可能禁止犯罪嫌疑人进入该区域;涉及家庭暴力犯罪的,可能禁止进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居住地、学校、工作场所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也明确,检察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接触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接触场所自然被纳入禁止范围。
3. 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特定人员进入的场所:部分法律法规对特定身份人员的活动场所有直接限制,犯罪嫌疑人若符合该类情形,需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涉及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的,禁止进入赌场、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场所;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涉案物品的犯罪嫌疑人,禁止进入枪支弹药存放地、刀具销售市场等。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因醉酒驾驶、毒品犯罪等被取保候审,可能被禁止进入酒吧、网吧、KTV等易发生酒精、毒品相关违法活动的场所。
4. 可能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场所:此类场所虽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但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干扰司法人员或影响案件审理秩序。例如,禁止进入机场、火车站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场所(需结合是否存在潜逃风险判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禁止进入涉密单位、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区域;在案件审理期间,禁止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办公区域(经允许的除外)。
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人若违反“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的规定,执行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其中,若进入禁止场所后实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威胁被害人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直接导致逮捕。例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进入被害人居住的小区,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不仅保证金被没收,还因存在报复被害人的嫌疑被依法逮捕。
四、司法机关的裁量权与动态调整
禁止进入的场所范围并非一成不变,执行机关可根据案件侦查进展、犯罪嫌疑人表现等情况动态调整。例如,案件侦查终结后,若与案件相关的场所已无证据保护必要,执行机关可解除对该场所的禁止;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社会危险性降低,也可申请执行机关缩小禁止场所范围。但需注意,调整需经执行机关审查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原禁止场所。
综上,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得进入的场所需以司法机关明确告知的范围为准,核心是配合刑事诉讼活动、避免妨碍侦查与审判。犯罪嫌疑人应严格遵守执行机关的规定,如有疑问可向执行机关申请说明,切勿擅自进入禁止场所,以免面临强制措施变更等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