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羁押期限需结合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依法确定。一般情况下,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生效,最长羁押期限约26个月;若存在补充侦查、精神病鉴定等特殊情形,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羁押期限可能进一步延长,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看守所羁押期限并非固定数值,而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各阶段办案期限叠加而成,需分阶段分析:
一、刑事拘留阶段:最长3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时间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30(公安提请批捕期限)+7(检察院审查期限)=37日。
二、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起点为逮捕执行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累计3个月);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累计5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累计7个月)。
因此,逮捕后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
三、审查起诉阶段:最长6.5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一般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即1.5个月)。若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因此,审查起诉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第一次审查起诉1.5个月 + 第一次补充侦查1个月 + 第二次审查起诉1.5个月 + 第二次补充侦查1个月 + 第三次审查起诉1.5个月 = 6.5个月。
四、审判阶段:一审最长7个月,二审最长4个月
一审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即最长6个月)。若需补充侦查,检察院可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故一审最长羁押期限为6+1=7个月。
二审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即最长4个月)。
特殊情形对羁押期限的影响
精神病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可能导致羁押期限相应延长。
特殊案件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此类案件羁押期限不受常规限制。
综上,看守所羁押期限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刑事拘留到二审判决生效,一般情况下最长约26个月(37日≈1.2个月 + 7个月 + 6.5个月 + 7个月 + 4个月)。法律明确禁止超期羁押,若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