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手段种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编造引进资金或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这五类。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五种法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手段的认定需结合行为的虚构性、欺骗性及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
第一种手段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种情形下,行为人通常虚构不存在的资金引进渠道或投资项目,以“需要资金启动”“获取高额回报”等为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例如,伪造境外企业的投资意向书,声称可引进巨额资金但需先行垫付手续费或启动资金,诱骗金融机构放贷。“虚假”是该类行为的核心特征,即行为人所主张的资金、项目客观上并不存在,其目的是通过虚构事由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
第二种手段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金融机构评估贷款风险、确定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使金融机构误认为其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和还款能力。常见情形包括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货物买卖关系、冒用大型企业名义签订合作合同等。例如,某企业伪造与知名公司的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交易金额远高于实际履约能力,以此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后非法占有。
第三种手段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各类材料,如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担保函等。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或提供失效的证明文件,掩盖自身真实资质或还款能力。例如,个体工商户伪造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以虚增收入,或企业变造审计报告夸大资产规模,使金融机构基于虚假证明文件发放贷款。此类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行为人明知其虚假性。
第四种手段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担保是保障贷款偿还的重要方式,虚假担保或重复担保会直接导致金融机构债权无法实现。虚假产权证明包括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车辆登记证等,行为人通过虚构抵押物所有权或价值骗取贷款;重复担保则是指将同一抵押物在多个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价值远低于贷款金额,导致抵押物实际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例如,某人将仅价值50万元的房产伪造为价值200万元的产权证明,向银行申请150万元贷款后逃匿。
第五种手段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这是兜底条款,用于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以外的诈骗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方法”包括: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贷款到期后通过转移资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还款;通过关联交易将贷款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后挥霍;或利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通过虚构贷款用途(如将消费贷款用于赌博、炒股等禁止领域)骗取贷款等。该条款的适用需满足“诈骗”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发放贷款,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贷款诈骗罪的手段种类均围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展开,核心是通过欺骗行为使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贷款。实践中,这些手段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结合实施,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资金用途及事后表现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