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采取其他方法制造水患,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决水罪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其中,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条明确了决水罪的罪状和量刑标准,是司法认定的核心依据。
构成决水罪需满足四个要件: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指危害对象和范围事先无法确定,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这是区别于侵犯特定个体权益犯罪的关键。例如,决堤后洪水可能淹没多个村庄、工厂,危害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二是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决水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决水”包括破坏堤坝、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或堵塞河道、挖掘沟渠等方式,使水流失去控制,引发水灾。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如炸毁堤坝),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水利设施管理人员故意不关闭闸门导致洪水泛滥)。需注意,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决水行为足以使水流失控并威胁公共安全,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若单位人员为实施犯罪而决水,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结果发生)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放任结果发生)。例如,为报复社会故意炸毁水库堤坝,属于直接故意;为灌溉自家农田私自挖开河堤,明知可能淹没下游村庄却放任不管,属于间接故意。
决水罪的认定需注意与相关情形的区分:
首先,与自然水灾的区分。自然水灾由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引发,属于自然现象,无人为因素,不构成犯罪;而决水罪是人为故意实施的危害行为。
其次,与一般破坏行为的区分。若决水行为仅影响特定区域,未危害公共安全(如破坏自家鱼塘放水,未淹没他人财产或威胁他人生命),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不构成犯罪。例如,农民为排水挖开自家田地埂,未影响周边村庄或公共设施的,不成立决水罪。
再次,与过失决水行为的区分。若因过失导致决水(如水利设施检修人员疏忽未发现隐患引发洪水),可能构成过失决水罪,其主观为过失,量刑轻于决水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决水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危害后果分为两档:
1.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指决水行为已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未实际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严重后果”通常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引发大面积疫情、中断重要交通干线等)。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的动机、手段、危害范围等综合判断量刑。例如,采用爆炸等极端手段决水,或针对人口密集区域实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