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原告需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一原则有助于法院传唤被告、调查取证以及判决执行等,同时也能避免原告滥用诉权。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该原则的意义
其一,方便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住所地相对固定,法院便于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可能是合同的履行地或者是被告的主要经营场所,法院在该地审理能更便捷地调查相关证据。其二,便于判决的执行。若被告败诉,在其住所地执行判决相对容易,可有效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三,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和不便,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原告随意提起诉讼。
2、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对于公民而言,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若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虽然普通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此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例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被告不在国内,要求原告到国外被告所在地起诉不现实,所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中国公民甲的配偶乙在国外长期居住,甲若要起诉离婚,就可在甲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无法确定其住所地,让原告去寻找被告住所地起诉不合理,所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甲起诉与下落不明的乙解除婚姻关系,甲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原告到其被强制教育的地方起诉不便,因此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理,被监禁的人失去人身自由,原告到其被监禁地起诉困难,所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众多民事诉讼案件中广泛适用。
1、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纠纷中,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就成为重要的管辖法院。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侵权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或者对原告而言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更方便时,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比如在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若侵权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相关证据,原告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主张权利。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如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向侵权人(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是基础,但也有例外情形和适用范围。在实际的法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准确判断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确定管辖法院等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比如不知道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不清楚某类案件是否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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