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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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的区别是什么

2025-12-17 1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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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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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的核心区别体现在职能定位、隶属关系、工作内容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前者聚焦不动产权属登记及相关服务,是具体事务办理机构;后者侧重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与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部门,两者在职责范围和运作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职能定位不同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房管局(现多整合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的职能以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管为主,涵盖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等,侧重对房地产行业全链条的规范与引导,属于行业管理部门。例如,某城市房管局会制定本地房地产政策、查处违规销售行为、审批房企开发资质等。

不动产登记中心则是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专门机构,职能集中于不动产物权的确认与公示,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直接面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权属登记、证明发放、档案管理、信息查询等具体事务性服务,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不动产权属清晰、交易安全。

隶属关系不同也体现了两者的性质差异。房管局(或住建部门相关科室)通常是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属于行政机关,直接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人员多为行政编制或参公编制。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隶属关系则与机构改革密切相关: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各地将原分散在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因此不动产登记中心多为自然资源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承担具体登记事务,部分地区为参公事业单位,但其本质是服务型机构,而非行政机关。

历史沿革与职责整合背景不同。房管局的设立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对房地产行业管理的需求,早期职责涵盖房产登记、交易监管、市场调控等,是房地产领域的综合管理部门。而不动产登记中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产物:2013年国务院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2015年起各地逐步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整合原房管局的房屋登记、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农业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部分地区)等职责,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解决了此前“多头登记、权责交叉”的问题。

工作内容与服务对象侧重不同。房管局的工作内容更偏向行业宏观管理,服务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等,例如审核房企开发项目规划、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则更直接面向不动产权属主体,无论是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过户登记,还是企业因资产重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均需通过该中心完成,其业务流程严格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标准化程序,强调依法依规确认权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与业务规范不同。房管局的管理活动主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侧重对房地产开发、交易、服务等行为的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行为则严格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核心是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对不动产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登记公示,其业务规范更强调权属清晰、材料真实、程序合规,例如登记时需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界址面积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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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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