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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2025-12-17 12: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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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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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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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且具有归还意图,后者以“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为目的且无归还意图;同时,两罪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范围及量刑标准上亦存在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与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均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但二者的法律性质和认定标准差异显著,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观目的:“挪用”与“非法占有”的本质差异

这是两罪最核心的区别。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挪用”,即暂时使用单位资金,计划在使用后归还,例如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购房、炒股,或借贷给他人,其目的是“取得资金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即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意图永久排除单位对财物的控制,例如将单位货款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后销毁账目、变卖单位设备后将钱款据为己有,其根本目的是“剥夺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归还意图”是区分关键。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将100万元公款转入个人证券账户炒股,3个月后盈利10万元并将本金归还单位,因具有归还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若其直接将1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后辞职并隐匿行踪,无任何归还行为,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犯罪客体: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侵犯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即单位暂时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和利用,但资金所有权仍归单位。例如,单位资金被挪用期间,单位无法用该资金进行经营投资,损失的是资金的使用价值和收益。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即单位彻底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所有权转移至行为人。例如,单位的一台价值50万元的设备被员工变卖后,单位不仅无法使用该设备,也无法通过处分设备获得收益,所有权完全丧失。

三、行为方式:“暂时使用”与“永久占有”的行为差异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暂时使用”,常见情形包括:将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如投资、炒股)、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或超过3个月未还的一般使用。行为特点是“资金流转具有暂时性”,行为人通常不会采取掩盖资金去向的手段,甚至会保留账目记录。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永久占有”,常见手段包括:通过伪造账目、虚开发票等方式“侵吞”单位财物(如将报销款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单位财物(如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单位财物(如虚构合同套取公款)。行为特点是“通过掩盖、销毁证据等方式切断单位与财物的联系”,例如某销售人员收取客户货款后,伪造“客户未付款”的假单据,将货款私自占有。

四、犯罪对象范围:“资金”与“财物”的覆盖差异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单位资金”,包括单位的货币资金(如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等,不包括实物形态的财物(如机器设备、产品、房产等)。例如,挪用单位的原材料、车辆等实物,一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单位财物”,既涵盖资金,也包括实物形态的财物(如生产设备、库存商品、知识产权等)。例如,某工厂车间主任将单位的一批价值20万元的成品私自运出变卖,所得钱款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量刑标准:基于社会危害性的差异配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为3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万元(部分地区结合经济水平调整为6万-10万),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1000万元,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可见,因职务侵占罪侵犯所有权且行为人无归还意图,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整体重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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