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经济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利用虚拟货币等新型概念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等类型,其核心特征为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部分行为还伴随非法占有目的或传销模式。
非法集资经济犯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常见犯罪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可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第176条,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包括未经批准性、公开宣传性、承诺回报性、针对社会公众性。典型表现如部分P2P网贷平台突破信息中介定位,设立资金池直接吸收公众资金;线下理财公司以“房产抵押贷”“车辆质押贷”等虚假项目为幌子,通过传单、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年化收益率10%以上吸引投资。此类行为虽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
二、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2条,该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吸收资金后并非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挥霍、转移资金、逃避返还等。常见手段包括虚构投资项目(如“万亩茶园开发”“量子科技研发”)、伪造资质文件(虚假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以“养老投资”“教育储备”等民生需求为噱头,承诺“保本保息”“短期翻倍”。例如,部分犯罪团伙以“老年公寓投资”为名,向老年人吸收资金后用于购买奢侈品或转移至境外,最终无法兑付,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明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构成该罪。实践中,行为人常以“原始股”“上市预购”为诱饵,通过私下签订协议、举办“投资说明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所谓“股权凭证”,承诺公司“3年内上市”“上市后股价翻10倍”。例如,某公司未取得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内部股权”,声称持有后可参与公司分红并在“海外上市”后交易,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即属于此类犯罪。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非法集资行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活动,常以“投资返利”为幌子,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取收益,本质上是“庞氏骗局”。此类行为中,“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模式与非法集资特征重合,例如“消费返利”平台要求会员充值购物获得“积分”,积分可通过发展新会员兑换现金;“微商传销”以“代理升级”为名,要求缴纳数万元“代理费”,承诺发展下级代理可返现80%,实际无真实商品交易,仅靠新资金兑付旧账,属于典型的“以传销形式实施非法集资”。
五、利用新型概念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随着技术发展,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常见于虚拟货币、区块链、元宇宙等领域。行为人编造“数字资产投资”“NFT交易平台”“元宇宙地产开发”等概念,利用公众对新兴技术的不了解,宣称“去中心化金融”“跨境套利”,通过社交平台(微信群、Telegram)传播,要求投资者购买“虚拟代币”“数字藏品”,承诺“每月涨幅30%”“随时提现”。例如,某团伙发行“XX币”,声称基于区块链技术,实则无任何技术支撑,仅靠拉人头充值维持价格,最终卷款跑路,此类行为兼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诈骗双重属性。
以上类型均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为核心,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违反金融监管规定,侵害公众财产权益。识别时需警惕“高息承诺”“无风险投资”“内部渠道”等话术,涉及资金往来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