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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包括哪三种情况

2025-12-17 07: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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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主要包括基于合法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以及基于人工生育技术并经法律认可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三种情况。

拟制血亲是指原本无自然血缘联系,但通过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被赋予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其核心特征是“法律拟制”,即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将非血缘关系认定为亲属关系,并适用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规则。以下从法律依据、形成条件及权利义务三方面具体说明三种情况:

第一种:基于合法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这种拟制血亲的形成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首先,收养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其次,收养人需符合法定收养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等),被收养人需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下可收养成年人);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则产生等同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包括抚养、赡养、继承等。

第二种:基于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明确,“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此类拟制血亲的关键在于“受其抚养教育”这一核心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满一定期限(实践中通常需持续数年),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主要生活、教育费用,或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监护与教育。若仅存在姻亲关系而无抚养教育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为普通姻亲,不构成拟制血亲。一旦形成拟制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完全一致,包括相互继承遗产、相互抚养赡养等。

第三种:基于人工生育技术并经法律认可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随着医疗技术发展,人工生育(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成为生育方式之一,相关亲子关系认定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或卵子进行人工生育,即使子女与父母无自然血缘,法律仍认定双方存在拟制血亲关系;若未经对方同意,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亲子关系,但实践中以“夫妻一致同意”为核心要件。此类拟制血亲的权利义务与自然生育的父母子女完全等同,体现了法律对生育方式多样性的认可与保护。

拟制血亲包括哪三种情况(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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