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判刑需结合犯罪情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判定,例如是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均会影响最终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四类行为。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而致人轻伤是认定“情节恶劣”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其中明确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因此,致人轻伤已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首先是行为的起因与动机。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是“随意性”,即行为人殴打他人并非出于合法事由(如防卫、纠纷解决等),而是为了逞强耍横、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或显示威风。若行为因民间纠纷引发,且事出有因,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需注意两罪的界限区分。
其次是犯罪后果与社会影响。除轻伤结果外,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殴打导致秩序混乱、是否针对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均会影响量刑。例如,在商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可能更重;反之,若在偏僻地点殴打特定对象,且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量刑可能相对较轻。
再者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有前科劣迹(如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处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从犯等。对于有多次寻衅滋事前科、纠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司法机关通常会从重处罚;而对于从犯或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刑期的影响尤为关键。根据刑法规定,若行为人具有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坦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等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实践中对量刑影响较大,部分案件甚至可能适用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
需特别注意,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能存在竞合关系。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如既“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又“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根据司法解释,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故意伤害罪轻伤为三年以下,此时通常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存在“随意性”。例如,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殴打致轻伤,若事出有因且针对特定对象,可能优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若为无故挑衅、借故生非殴打他人,则更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综上,寻衅滋事罪致人轻伤的判刑需结合案件细节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刑期多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间,但存在较大弹性。若行为人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存在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的可能;反之,若有从重情节(如多次作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刑期可能接近五年有期徒刑。具体案件需由专业律师结合证据材料分析,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