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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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在哪

2025-12-16 14: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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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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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请再审与申诉在法律性质、启动条件、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生效刑事裁判不服,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的权利主张,是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请再审则是申诉后符合法定条件时,可能引发法院再审审查的具体请求。两者在主体范围、条件要求、程序阶段及法律效力上均有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申诉”与“申请再审”是实践中易混淆的概念,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准确区分,核心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性质与定位不同。申诉是当事人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享有的民主权利与救济途径,其本质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旨在为法院、检察院发现错误裁判提供线索。而申请再审(严格意义上)是申诉后,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启动的“再审审查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司法审查属性。简言之,申诉是“权利主张”,申请再审是“程序请求”。

二、启动主体与范围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启动主体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较广,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而申请再审的主体通常限定为申诉主体中“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即只有申诉理由满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才能转化为具有程序意义的“申请再审”。此外,检察院抗诉也可能引发再审,但属于公权力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性质不同。

三、法定条件与门槛不同。申诉的启动门槛较低,只要当事人等“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即可提出,无需提交充分证据。而申请再审(即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需满足严格的法定事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具体包括:有新证据证明原裁判事实错误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存在矛盾;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这些事由需有具体证据支撑,门槛显著高于一般申诉。

四、程序阶段与流程不同。申诉是初始阶段,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或同级检察院提出,材料由法院或检察院分别处理:检察院收到申诉后,经审查认为需要抗诉的,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收到申诉后,需在3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否则驳回申诉。而申请再审(再审审查程序)是申诉后的核心阶段,法院需对申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最终作出“再审”或“驳回”的裁定,流程更具规范性和司法刚性。

五、法律效力与后果不同。申诉不具有停止原裁判执行的效力,即使提出申诉,原判决、裁定仍需依法执行。而法院裁定再审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除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外,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此时原裁判效力暂时中止。此外,申诉可重复提出(但多次申诉无新理由可能不予受理),而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驳回后,除非有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否则不得再次申请,程序约束更严格。

六、期限限制不同。申诉一般受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但具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未受理”“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受2年期限限制。而申请再审(再审审查程序)本身无独立期限,但其依附于申诉的期限,需在申诉期限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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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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