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受托人)需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报告事务进展、转移事务利益、因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损失的赔偿等责任,具体责任范围受委托性质(有偿/无偿)及过错程度影响。
被委托人的责任源于委托合同关系,其核心是按照委托人意愿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委托合同”章节(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三十三条),被委托人的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被委托人最基础的义务,意味着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指示内容。例如,委托人委托购买特定型号的设备,受托人不得自行更换为其他型号。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因情况紧急(如标的物价格突涨、供应商即将断货等)难以联系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需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变更情况及理由。若未遵守指示且无合法事由,导致委托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报告委托事务进展的责任。为保障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知情权,《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且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一义务贯穿委托事务始终,既包括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进展(如资金使用情况、谈判进度等),也包括事务完成后的最终结果(如合同签订情况、财产交付明细等)。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委托人无法及时了解情况、做出决策,进而产生损失的,受托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转移委托事务利益的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需及时转移。《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里的“财产”包括金钱、物品、知识产权、债权等一切合法利益。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销售货物后,需将销售款全额转交给委托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延迟交付。若擅自侵占或延迟转移利益,委托人可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等。
四、过错或超越权限的赔偿责任。这是被委托人最核心的民事责任,分两种情形:一是有偿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即只要受托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损失大小均需赔偿;二是无偿委托,仅“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才可要求赔偿,轻微过失无需担责。此外,若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事务(如委托人仅授权签订合同,受托人却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无论委托是否有偿,均需对超越权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转委托的特殊责任。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若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受托人仅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例如选任无资质的第三人导致事务失误,或对第三人发出错误指示造成损失,受托人需担责;若未经同意转委托(紧急情况除外),受托人需对转委托第三人的全部行为承担责任,包括第三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
综上,被委托人的责任以“诚信履约、谨慎尽责”为原则,具体责任需结合委托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及实际过错情况综合判断。委托人可通过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指示内容、报告要求、利益交付期限等条款,进一步细化被委托人责任,减少纠纷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